2007-1-29 15:03:00 来源: 《法制日报》()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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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沈小玲律师还强调:“在借贷过程中,应注意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注意把握‘只贷不存’的含义。明确借贷人的法律地位,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这样,借贷双方有了纠纷,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间借贷结构只贷不存,焦谨璞表示:“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符合我国国情。现在我们国家不缺大银行,缺的是为农村服务、为社区服务的小银行。我们不缺存款市场,因为我们存款汇兑很容易,我们缺的是如何为一些需要资金的人创造好的贷款机制。”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放贷人条例,并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保障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
对于条例的制定,沈小玲律师还建议,贷款条例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信贷法规,比如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
而在我国,现在相关法律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4倍。“其实现在民间放贷的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一般是随行就市。国家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 (记者 张雪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