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1 15:09:00 来源: 中国商业评论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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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个村以上、乡以下的农民金融活动组织或社区合伙、合作金融组织需要登记、备案、注册。
3.乡以上已成规模的达到一定数额的金融组织要接受监管。
我认为,这是一个政治性的立法建言,意味着区域性、机会性、过渡性,可进可退,着眼于操作性和实践意义,哪怕先呼吁出一个暂行条例,即便允许一部分地区试行,都是幸事!
三、创办农村经济合作社
2006年9月22日,我应邀参加了“中国农村发展论坛‘农民合作组织与新农村建设’研讨会”。这次会议上,我与李昌平先生(中国最著名的乡党委书记、曾因为上书朱■基总理引起中央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一呼一应,决定在我的企业所在地——河北省徐水县办一个农业经济合作社。
这个合作社的具体设计如下:
合作社可以高于银行利率接收农民的存款,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贷款给农民。比如,年息4厘5内部吸收社员存款,6厘贷款给社员。而且社员的贷款金额可以放大1~5倍,比如存1000元,可以贷给其5000元。社员的土地收益可以作为抵押,其他社员可以担保。农业信用服务部应以为社员服务、为农业服务为宗旨。其特色是:管理在社,经营在户,担保在会。每户可出1000元作为社员资格金,10户为一个会员,会员代表参与社里的管理工作,对农户贷款担保,社里直接对农户提供信贷服务。
李昌平将负责合作社的具体运作,我答应出资10万元,作为合作社的启动资金。我们有一个共同的信念:草根金融,就是乡村发展之路。
其实,尤努斯真正让人激动的,与其说是创新,不如说是幸运。“礼失求诸野”。可以确信的是,中国民间从来不乏信用和道德,也从来不乏尤努斯式的智慧和探索,缺乏的仅是良好的金融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