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广锐转款的报酬也非常丰厚,即所转款项换成港币值的千分之一。2002年至2004年8月,黄广锐为黄楚东转往境外的款项共约1.3亿元,共获利100万元左右;从2003年年初到2004年8月,共为黄锡填转款人民币8000万元,从中获利六七十万元;从2003年上半年至2004年8月,黄金成打入黄广锐提供三个账户款项共计1.3亿元,转款后其获利100万元左右。
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广锐明知是走私香烟款,而提供资金账户,接收和提现走私香烟款后转往境外,洗钱人民币112881405元的事实清楚,有黄广锐通过其开设的系列账户收取、提款的进账单、取款凭条等银行凭证等书证、证人证言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黄广锐亦供认”,驳回了黄广锐的上诉请求。
以洗钱罪定罪量刑的判例将增多
目前,各国在经贸、人员等方面的交往日益频繁,跨国的资金流动速度也明显加快。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济生活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仍大量存在,诱发洗钱犯罪的因素将进一步增多。
“洗钱犯罪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诈骗、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但我国直接以洗钱罪定罪量刑的判例还比较少。”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说。
韩浩分析说,洗钱罪属于下游犯罪,而在刑法规定的洗钱上游范围比较窄,仅有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类。同时,定洗钱罪需要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这在实践当中还存在一定困难。再加上法条竞合、吸收等法律原则和举证困难等相关问题,大量洗钱犯罪活动最终没有以洗钱罪的罪名起诉,而是以其他的罪名给予了打击。在司法实践中,从事地下钱庄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贪污、走私等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行为,一般都是以非法经营外汇罪来定罪处罚的。
但是这种情况会随着《反洗钱法》的实施而发生变化。这部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至七类,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韩浩认为,《反洗钱法》生效后,明确以洗钱罪为名量刑的判例会进一步增多。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表示,上游犯罪和下游犯罪密切相关,比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他们的犯罪目的之一就是要经济实力,要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包括贪污受贿罪,还包括恐怖活动,他们也是需要资金支持的。”他说,随着对下游的洗钱犯罪的打击,最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的时候,就应该把他们的非法财产没收。“从这个角度讲就是釜底抽薪,把下游犯罪遏制住,对上游犯罪是一个更好的遏制和打击。”
反洗钱领域基本法律体系已形成
《反洗钱法》中明确了“反洗钱”概念,即“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获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也在这部法律当中明确。
在法律生效前,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主要是通过将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核查,由公安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堵截。2005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确立了情报会商制度。
据了解,2006年以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举行了十次情报会商,对100多起大额可疑资金交易线索进行了研判,对其中43起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部署开展核查,并从中破获了一批重大案件,其中就包括今年9月浙江宁波市涉赌涉税洗钱案。
1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两部部门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这两部细则中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将被视为大额交易,需要由金融机构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