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6-11 21:01:00 来源: 海峡都市报()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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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民间传统的“有借有还”是急需资金者主要的筹资方式,但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免不了会出现一些纠纷,债主收不回钱。现在,这项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使许多长期遮遮掩掩进行的民间借贷等“地下金融活动”变为“地上行为”。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银行只履行受托义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一般为不低于委托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0元),银行方不承担贷款风险。
这项业务充分发挥了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据介绍,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个人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由“债主”(委托人)确定。借款者还有权决定个人委托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但是借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基准贷款利率最高上浮30%,最低下调10%)。
据介绍,通过银行借出自己的钱,不但风险更小,同时它也可作为个人理财的渠道之一,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新的投资理财机会,为借款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融资渠道,使得市民的闲钱进入流通市场,充分刺激了生产和消费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