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物范围 当物包括黄金、铂金、钻石饰品、股票、企业债券、大额存单、名贵手表、家用电器、汽车、房地产等物品的质(抵)押典当。
禁当物品
以下财产一律不予受当:
(1)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资产;
(2)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 赃物和来源不(4) 明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5)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
当金确定 对当物进行公平、合理估价后,依据不同当物,按不同的折价率,确定当金。
综合费用 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上限为4.5%,房产抵押月综合费率上限为3%。综合费用在当金中预扣,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
当金利息 当金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3%执行,当息按实际天数计算,利随本清。
当期 最长期限为6个月。
赎、续当
(1)赎当 当户赎当须带原当票及当户有效身份证原件,交付当金本息后赎回当物;
(2)续当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满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当交回原当票,结清前期利息并交付新当期综合费。
绝当 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回或续当,逾期不赎不续为绝当。绝当物品将按《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物毁损 当物在典当期内,如有损坏或遗失,本司按估价金额的120%赔偿当户。如遇有不可抗力造成当物毁损,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票遗失 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我司办理挂失手续,并交纳手续费。未办理挂失手续或办理挂失前已被他人赎当,本司不负赔偿责任。
解 释 权 本须知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制定,解释权归本公司。
1、典当财物应提交的资料 出质人(抵押人,下同)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质人属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
2、质物评估 本行采用现值评估法,由专业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价格较高的物品,亦可由权威部门评估核定。
3、当金的支付和当期的确定 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格的50%即付,变现率较高的质物,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值的90%。本行设定当期为一至三个月不等,供质人选择。到期不能回赎的,出质人应于期满前5日内持当票来本行申请续当,每次续当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原当期。
4、典当利息和费用 (一)典当贷款月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上浮)执行。(二)典当质押贷款的综合服务费、保管费、保险费,由本行遵照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综合费率,在支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三)典当抵押综合费用包括服务费和保管费。
5、质物保管 本行对质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质物如由毁损、遗失(自然毁损除外),本行应以评估价值为限酌情赔偿。
6、回赎与死当 当期未满,出质人若提前清偿当金,可持原证件及当票来行提前办理回赎。当期届满,出质人应及时如数清偿当金,持当票来本行回赎质物。当期届满或续当期满后,过期赎当每日加收典当当金0.5%的服务费,10天后仍未清偿当金回赎的质物,视为死当,本行对死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
7、当票挂失 当票是出质人回赎质物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发现遗失应及时持有关证件来行办理挂失,若挂失前质物以被冒领,本行不负赔偿责任。
八、下属物品不能典当
⑴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物;
⑵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⑶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担保的物品;
⑷工业用金银原料、材料、矿产金矿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
⑸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⑹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
⑺典当值不足100元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