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赎当 程序:1.当户凭当票办理赎当手续 2.结清综合手续费及典当本金 3.办理出库手续 4.发票单证归还当户
要求:1.出库时认真核清当物 2.凭出库通知单出库 3.做好当物交接
六、典当手续:
个人凭身份证;个体工商业者、集体全民事业单位凭介绍信及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卡、经办人身份证(汽车进行质押时,除提供车辆有关凭证外,还须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典当期限:分一月期、二月期、三月期,到期不能回赎时,典当人应于到期前三日凭当票及上述证件办理续当手续,续当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估价及给付当金:由典当行专业人员对典当物品时行合理估价,并按估价总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支付典当金额,典当物品单位价值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元。
典当收费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典当行暂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计费收取。
利息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典当行暂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现行公告利率基础上浮50%计息。
典当物品的保管:典当物品由典当行工作人员与典当人当面点清封存并加盖印鉴。典当物品封存期间,属自然损坏或因不可抗力致损,损失的由典当人自负。
回赎:典当人必须按当据上议定的当期回赎当物,如不回赎,又不办理续当手续并超过协定的当期,典当物品作为典当人自动放弃,即为死当。
典当行的义务: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及替典当人保密,诚实信用。挂失:典当人一但发现当票遗失,应立即来本行挂失,在挂失前典当物品被它人冒领,本行概不负责。典当人回赎物品时必须一次性全部付清当金。
七、典当须知
1、典当财物应提交的资料 出质人(抵押人,下同)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非法人代表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质人属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出示原件核对。
2、质物评估 本行采用现值评估法,由专业评估师进行价值评估,价格较高的物品,亦可由权威部门评估核定。
3、当金的支付和当期的确定 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格的50%即付,变现率较高的质物,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值的90%。本行设定当期为一至三个月不等,供质人选择。到期不能回赎的,出质人应于期满前5日内持当票来本行申请续当,每次续当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原当期。
4、典当利息和费用 (一)典当贷款月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上浮)执行。(二)典当质押贷款的综合服务费、保管费、保险费,由本行遵照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综合费率,在支付当金时一次性扣收。(三)典当抵押综合费用包括服务费和保管费。
5、质物保管 本行对质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质物如由毁损、遗失(自然毁损除外),本行应以评估价值为限酌情赔偿。
6、回赎与死当 当期未满,出质人若提前清偿当金,可持原证件及当票来行提前办理回赎。当期届满,出质人应及时如数清偿当金,持当票来本行回赎质物。当期届满或续当期满后,过期赎当每日加收典当当金0.5%的服务费,10天后仍未清偿当金回赎的质物,视为死当,本行对死当物品依法享有处置权。
7、当票挂失 当票是出质人回赎质物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发现遗失应及时持有关证件来行办理挂失,若挂失前质物以被冒领,本行不负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