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中国自汉代开始初显典当萌芽,经历了1600多年的风雨,典当业依然保持了顽强的生命力,中国典当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新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典当业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发育成熟和完善。中国典当业的市场也将进一步扩大和活跃。
“典当”释义
“典当”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二种所指,一是指典当行为或活动,一是指典当或典当业,盖因语境而定,“典当”一词在汉语史上最初出现的时候是指以物作为抵押借贷行为,亦即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刘虞传》中所记“虞所赉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在此“典当”这个双音合成词的“典”与“当”是两个同义词素的并列,而典当行为和活动导致典当机构的形成。
《辞海》(1979年版)在解释“典当”辞条时称其为:“旧中国以收衣物等动产作抵押,向劳动人民进行放贷的高利贷机构。”相对带着片面性,过分强调了典当的原来的社会属性,而目前最具权威的对典当一词的解释是典当业的最高法规《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里所言:“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总而言之,典当是主要以财物作为质押或抵押而有偿、有期借贷的融资行为,是一种以互利为目的,具有商业属性的金融活动。
典当行的性质与功能
历代关于典当的称谓用语的核心语义概念是以财物作为抵押进行有偿借贷的质贷,这一核心语义概念,明析而确切地标志着典当行为、典当活动、典当机构和典当行业的性质与功能 。它是一种以质贷为基本经营形式特征的金融活动,其基本的功能在于通过这种临时融资形式调剂资金的缓急余缺,即如杨肇通《中国典当业》所言“典当设立之宗旨”在于“资金之融通” (杨肇通《中国典当业》第3页,商务印书馆(上海)1929年10月出版)。
典当业的性质,首先,典当行机构的活动是一种以金融活动为本的金融经营机构。这一点,业已是一种共识。刘秋根在《中国典当制度史》上称:“典当,即我们习闻的当铺,是一种以经营动产抵押借贷为主的金融行业。”(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7月出版)李沙《当铺》:“当铺,亦称典当行,是专门收取抵押品而放款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12月出版)汉语中的“金融”一词出现较晚,据考证,始见于清代光绪年间的本世纪之初,即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而且是从日文中的汉字词语回译借用而来(详参濡连贵,范玫清《“金融”一词出现于何时?》文,《寻根》杂志1997年第4期摘自《文汇报》)。不过,就“金融”一词所表示的货币融通这一概念而言,典当属于金融行为这一性质则毫无疑义)。
其次,就其经营性质而言,则属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的商业性设施,这一点同现代的商业银行是一致的,将传统典当视为中国现代金融业的雏形或源头,主要便是基于这两点。
典当与现代银行在经营方式上是有所区别的,现代银行以信用贷款为主并以担保来减少风险,典当行直接以质押作为放贷的前提,赖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历史上,以质贷为根本经营特征的典当业,也有一些采用信贷方式的特别现象,名之曰信当,信当的抵押物品低于当值或仅以信誉担保向典当借贷,实质为信贷性质,甚至,仅以一纸“钱”字,“信”字便成为向典当借贷的凭证,更非常营主业。因而,清末民初时有的地方典当法规即明令禁止信当,如民国2年(公元1913年)江苏省修订前清“本榜规条”而成的《典当修正本榜规条》之第5条明确规定:“当物眼同估值,不准信当,挜当,官物之可辨认者,概不准当,珍奇之物,不知价值者,不当。” 为了区别于银行功能的经营方式,目前我国现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也明确指出典当行不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不得发放信用贷款。信当既有悖典当业本来性质和经营范围,亦有扰乱金融秩序之虞,同时,亦可能因增加经营风险而危害典当业利益。
典当业的性质,规定了它的基本功能在于以财物作为临时质押融通资金,以解决急需资金的窘困,说明了典当业作为一种高利的金融行业所以能够存在1600多年,而且中国大陆一度中断30年之后得以重新兴业,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生活需要,这种快捷的调剂资金缓急的功能,至于世界上其他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典当业仍然长盛不衰的原因也在于此。
中国典当业的起源、流变史略
如果用几句话来简略概括的话,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