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是中国金融改革极具颠覆性的一年。此轮改革的核心是“用市场换机制”,这间接承认了中国以国有为主的银行业体制存在着难以自我改革的机制性缺陷,引进国外被证明是成功的机制,就成为一种相当自然的选择。
然而,单纯的对外开放也隐藏着风险。且不说外来的“和尚”是否会念经,或者外来的机制会不会“水土不服“;更为重要的是,中国金融改革的终极目标不应该是改革现有金融机构并使之符合国际标准,而应该是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的问题。
从任何意义上说,中国还远不是一个资金富裕的国家,目前的低利率只能表明金融市场的低效率,一方面中小企业与个人客户存在着信贷饥渴,另一方面外表华丽的银行却拒中小企业和个人于千里之外,二者的不匹配已经达到了顶点。如果金融改革以牺牲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贷需求为代价,作为中国经济发展引擎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潜力将不能得以充分发挥;从长期来讲,这会使得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持续,而经济的放缓也将不可避免地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显性化,引发银行业的危机。从这种意义上说,金融对内开放不仅是处于经济结构低端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的要求,也是金融对外开放的要求。
金融对内开放的核心,是赋予企业和个人合法的融资权利,即让最能有效利用资金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合法地参与到融资活动中来。金融对内开放的过程,也是金融制度和工具创新的过程,而且什么样的机制和工具最有效,应该让市场而不是由政府来决定。民间金融是企业和个人按照市场价格信号配置信用资源的实践,金融对内开放绕不开民间金融的合法化。
一般而言,一个经济的信息结构和信用结构决定了金融的分层。专业化程度较高、大企业较多的经济中信息比较透明,收集信息的成本也较低,可以支持大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反之,中小金融机构就比较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样地,如果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这些国有经济有国家信用或集体信用做支撑,国有银行体制就可能比较适合;反之,民营金融机构就有用武之地。
民间金融的发展就是金融分层的结果。民间金融的形成以个体信用为基础,而个体信用通过文化习俗、地缘关系、血缘关系和人脉、商脉等社会网络关系建立起来,对借款人的名誉、借款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借款人的个人交往关系,都有详尽的“记载”。因此,民间金融可以利用各种非正式的信息场,以较低的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如通过当地的社区性组织、生产性组织、中间人以及其他信息含量丰富的组织来区分借款人、甄别贷款项目,从而降低贷款风险。
在民间金融形式多样的制度安排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用自己的钱,另一类是用别人的钱,但二者的制度基础一脉相承。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各种形式的合会组织(如互助会、轮会、摇会、标会等)、信用合作组织、地下当铺和一些形式的私募基金等,是由出资人直接参与规则的制定和借款人的选择,借贷双方彼此熟识,不需要特别复杂的合约机制约束借贷双方的行为;而借贷中介(如温州等地的“银背”)、规模较大的钱庄和其他一些办理存贷业务的商会或行业组织,往往“用别人的钱”放贷。这样的民间借贷业务与正规金融机构很接近,但信用基础却有天壤之别。民间借贷所具有的充分信息和个体信用,可以减少甚至避免在借贷过程中使用抵押品,起到抵押品替代的作用,而我国的正规金融机构却难以利用丰富的个体信用资源,存在着过度依靠抵押品的现象。
在经济发展的早期,民间金融可以解决借贷过程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风险,是一种比正规金融便宜得多的制度安排。在事前,民间金融可以通过各种信息场筛选借款人和贷款项目,防止贷款中的逆向选择(即在给定较高的利率水平下,风险较高的借款人更有可能借款);在事中,贷款人可以利用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了解掌握贷款的用途,防止道德风险(即借款人可能从事对贷款人有害的活动);在事后,贷款人可以利用“同辈压力”(如坊间的闲言碎语)、“集体惩罚”(如所有民间金融组织联合拒绝对欠款人发放贷款)、“关联博弈”(如抵制与欠款不还的人做生意)等防范借款人的“策略违约”(即恶意拖欠贷款)风险。
事实上,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还存在着互补关系。一方面,竞争可以鼓励正规金融机构的创新;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也可以向民间金融学习。有关研究表明,来自民间金融的竞争,对正规金融机构绩效和治理结构改进有正面影响。国外的经验更指出,民间金融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对发展早期的企业进行融资,当企业建立起一定的信用记录后,有可能成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客户;在一些地方,也存在着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组合贷款的现象。
更为重要的是,民间金融可以成为市场利率发现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我国已经开放贷款利率,但贷款的利率定价机制还没有形成;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我国还缺少一个多元化的信贷市场。民间借贷的利率至少可以提供一个市场定价的参考。最近的调查显示,民间借贷的市场利率在12%-20%之间,在央行规定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两到四倍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