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推算更难监控的规模
尽管有估算称浙江民间融资规模在1300亿元至1500亿元左右,但记者接触到的不少金融系统一线工作人员称,由于当前企业会计账目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抽样调查推算方法得出的民间借贷数据基本上是不准确的。
由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浙江“灰色金融”的流动一般采取借条形式,有的甚至不入企业公开账目。至于试图寻求法律保护的,则在利息的超出部分采取了多种变通形式,如担保费、分红等等。
“这造成了我们在监管方面的重大困难。如何区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如何甄别正当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如何监管担保公司等不在银监辖内的机构?在实践中,我们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一些地方银监局的负责人说。
“灰色金融”缘何疏而不通?
对于民间“灰色金融”,一个普遍的认识是宜疏不宜堵。用银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副局长金官铭的话说,就是“开正门,堵偏门”,通过增强金融服务的充分性,解决当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
近年来,浙江中小企业面临新一轮发展,资金需求量极大。以台州为例,2006年新增小企业贷款115.61亿,增幅达34.6%。根据相当不完全的估算,当地民间贷款总量有几百亿元。
“民间金融的活跃是件好事,即使是‘灰色民间金融’的活跃,也并不见得完全是坏事。”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熊继洲说。他认为,民间金融活跃是地方经济繁荣的一个表现,其背后的资金供需现状必须予以理性的认识。
从现状看,中国的金融资源呈现高度集中的态势。这种态势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金融市场体系发育不平衡,企业80%以上的贷款渠道为大中型银行所控制,服务于区域经济的地方性金融法人、民间金融法人发展极度滞后;二是金融业务监管权、审批权过度集中,权力分散、制衡机制的生长态势萎靡不振。
对于金融市场体系方面存在的广度、深度问题,决策层的认识是相当清晰的。近年来中央出台一系列指导性文件要求发展民资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小金融法人就是最好的证明。但从此类金融机构的批设现状看,情况并不理想。在江浙等地,民间资金要求独资或合资设立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呼声一直不断,但真正得到获准的寥若晨星。
“监管的要求是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发生,思路指向趋于保守,而培育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要求诸多金融创新的发生。在监管权、审批权合一的状态下,审批权可能会屈从于监管权的要求,导致金融机构新设环节上的种种问题。”熊继洲说。
“该放开的都应尽快放开!”熊继洲认为,要解决当前“灰色金融”中存在的潜在风险,一个重要途径是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条例,让民间金融尽快浮出水面。(蔡国兆 曹薇 章苒)
推动民间借贷法律建设
《放贷人条例》
正在起草中
□本报记者 苗燕
央行目前正在抓紧推动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建设。在央行日前召开的“2007年金融法制工作会议”上,副行长刘士余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研究、推动消费者信贷权益保护、民间借贷等法律制度建设,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金融法制基础。
据了解,我国目前没有任何针对小额信贷的政策和法规,因此不规范的放贷行为屡有发生。但另一方面,小额信贷试点的工作已经开展一年有余,这类贷款模式被证明存在广阔的生存空间。因此,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放贷人条例》。相关条例的出台,或将使民间信贷逐步合法化,而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当前小额信贷组织等存在的法律环境。
此外,刘士余要求,要抓紧制定与《物权法》施行配套的信贷征信管理条例、与《企业破产法》相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等。此前,央行有关负责人在“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也将推动存款保险立法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之一,指出要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刘士余强调,要从提升民族金融业综合竞争力的高度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需要出发,统筹研究拟订金融法制建设规划,促进各类金融企业、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他指出,当前要重点加强以促进金融创新为重点的金融法制建设。
他说,通过多年的实践,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试点和金融市场产品创新已有成功实践。因此,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建设,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