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间,由于民间固有的集资传统和利润诱惑,不乏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亦将自身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更推高了吴英涉案的总金额。
吴英案中,最大债权人之一是义乌市一位陈氏家族成员。陈某拥有海外上市公司,算义乌融资渠道较通畅的企业。
2006年7月,吴英的“下线”林卫平从陈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吸存本金4000万元。同月,经熟人牵线,林卫平又从陈某兄弟个人处吸存本金3100万元,两者的利息都在月息4分5。这笔钱最终流到了吴英处。
2006年8月,林卫平分两次放贷资金共1500万给上述公司的另一股东,月息5分5,该本金在收回后又再次借贷给吴英。
与吴英和该家族企业有关的三笔资金总数相加约在8500万元左右。至2006年11月,林卫平就给上述相关债权人支付了1100余万元利息,对放贷者来说,这无疑是笔快钱。
原人民银行浙江分行研究员、浙江资本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长应宜逊认为,从吴英的下线林卫平的借贷人群看,基本遵循了一个从亲到疏的过程,而在“疏”的那部分人群中,专门从事“资金生意”的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这些人的加入是吴英短时间内集资数亿的主要原因,”应宜逊评价说,“这既和义乌当地民间金融资金充沛但缺乏合法投资渠道有关,但他们也推高了吴英集资的成本。”
在高企的集资成本之下,吴英业已维持其资金拆借成本。“按之前披露的信息看,吴英在投资方向和策略上有点问题,大多数投资很难维持为借贷支付的高额利息。即使是房产,投资也很零散,才3000多万,获益不可能太大。”应宜逊说。
“本来义乌市政府去年进行地下金融调查的时候,已经注意到这个生态的潜在忧患。”国有银行当地支行的一位副行长称,由于涉及资金太大且人数众多,政府层面一直在考虑解决方式。
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切实担负起责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势头。
据本报了解,在吴英被刑拘之后,不少义乌当地债权人开始挤兑地下金融,已有高利贷者“从业人员”闻风逃离义乌。
争议“非法集资”
正是由于民间借贷有着复杂的现实背景,如何为吴英案定性至今不乏争议之声。
起诉意见书显示,吴英共涉两项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详见本报8月14日1版《拆解吴英“金字塔”集资链》)。对于吴英两个罪名本身,吴英的辩护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律师持有异议。
“我认为认定吴英两项罪名的证据都是不充分的。”杨照东声称,吴英从收到未付款的珠宝到被刑拘的时间不到1个月,乃是因资金问题拖欠货款,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合同诈骗罪不应成立。
记者从相关人士了解到,吴英案已经退回东阳市公安补充侦查。
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杨律师持有异议。杨称,本案中吴英为企业融资所取得的款项均来源于其朋友圈,属于特定对象,从本质上说属于企业向公民个人的借贷。至于林卫平等人发展的“下下线”,吴英曾明确向律师表明其并不知情,也没有指使他们非法吸存。
在刑法中,相关罪名一共有两个,一个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其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另一条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应该把这类吴英案例放在金融开放的大背景下审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郎立新认为,在浙江的金融生态环境下,融资工具十分有限,而中小企业(行情论坛)对于资金又有极大的需求,无形中孕育了一个高利贷的资金市场。
这个由资金需求催生的市场有许多类似的形态,比如私募基金,又比如孙大午案,这些在国外都是正常的融资方式,而在中国就有可能变成了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
“为了应对现实情况,最高院通过其今年6月编纂的《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传达了一些信息。”郎立新介绍说,其中提及现有的金融监管过于僵化,市场准入过于严格,限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对于一般的只用于自身发展的民间借贷,刑法应当尽量避免干预。
吴英案及浙江地区的民间集资活动,其涉及面之广和及其由来已久的历史渊源无疑较之孙大午案更为复杂。如何研判吴英案,仍考验着当下司法机构的智慧。
(本报记者费常泰对本文亦有所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