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8-23 11:27:00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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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杨律师持有异议。杨称,本案中吴英为企业融资所取得的款项均来源于其朋友圈,属于特定对象,从本质上说属于企业向公民个人的借贷。至于林卫平等人发展的“下下线”,吴英曾明确向律师表明其并不知情,也没有指使他们非法吸存。
在刑法中,相关罪名一共有两个,一个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其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另一条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应该把这类吴英案例放在金融开放的大背景下审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郎立新认为,在浙江的金融生态环境下,融资工具十分有限,而中小企业对于资金又有极大的需求,无形中孕育了一个高利贷的资金市场。
这个由资金需求催生的市场有许多类似的形态,比如私募基金,又比如孙大午案,这些在国外都是正常的融资方式,而在中国就有可能变成了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
“为了应对现实情况,最高院通过其今年6月编纂的《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传达了一些信息。”郎立新介绍说,其中提及现有的金融监管过于僵化,市场准入过于严格,限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对于一般的只用于自身发展的民间借贷,刑法应当尽量避免干预。
吴英案及浙江地区的民间集资活动,其涉及面之广和及其由来已久的历史渊源无疑较之孙大午案更为复杂。如何研判吴英案,仍考验着当下司法机构的智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