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间借贷素有历史渊源,真正的义乌式信用体现在本地范围内的借贷。许多高达数百万的借款都不写借条,只要借款人没有破产,一定会严格按照口头约定的利息,连本带息还给债权人,“如果不还,下次我在义乌再不可能借到一分钱”。
截至2006年末,义乌GDP高达352.06亿元,财政总收入44.9亿元,金融机构存款余额720.7亿元。
在信贷收紧和流动性泛滥的背景下,义乌市地下金融市场再起波澜。经过乡土义乌信用经验的催生以及东阳人吴英的出现,这些渴望投资的剩余资金寻到了崭新的通道。
其间,由于民间固有的集资传统和利润诱惑,不乏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亦将自身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更推高了吴英涉案的总金额。
吴英案中,最大债权人之一是义乌市一位陈氏家族成员。陈某拥有海外上市公司,算义乌融资渠道较通畅的企业。
2006年7月,吴英的“下线”林卫平从陈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吸存本金4000万元。同月,经熟人牵线,林卫平又从陈某兄弟个人处吸存本金3100万元,两者的利息都在月息4分5。这笔钱最终流到了吴英处。
2006年8月,林卫平分两次放贷资金共1500万给上述公司的另一股东,月息5分5,该本金在收回后又再次借贷给吴英。
与吴英和该家族企业有关的三笔资金总数相加约在8500万元左右。至2006年11月,林卫平就给上述相关债权人支付了1100余万元利息,对放贷者来说,这无疑是笔快钱。
原人民银行浙江分行研究员、浙江资本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长应宜逊认为,从吴英的下线林卫平的借贷人群看,基本遵循了一个从亲到疏的过程,而在“疏”的那部分人群中,专门从事“资金生意”的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这些人的加入是吴英短时间内集资数亿的主要原因,”应宜逊评价说,“这既和义乌当地民间金融资金充沛但缺乏合法投资渠道有关,但他们也推高了吴英集资的成本。”
在高企的集资成本之下,吴英业已维持其资金拆借成本。“按之前披露的信息看,吴英在投资方向和策略上有点问题,大多数投资很难维持为借贷支付的高额利息。即使是房产,投资也很零散,才3000多万,获益不可能太大。”应宜逊说。
“本来义乌市政府去年进行地下金融调查的时候,已经注意到这个生态的潜在忧患。”国有银行当地支行的一位副行长称,由于涉及资金太大且人数众多,政府层面一直在考虑解决方式。
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切实担负起责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势头。
据本报了解,在吴英被刑拘之后,不少义乌当地债权人开始挤兑地下金融,已有高利贷者“从业人员”闻风逃离义乌。
争议“非法集资”
正是由于民间借贷有着复杂的现实背景,如何为吴英案定性至今不乏争议之声。
起诉意见书显示,吴英共涉两项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详见本报8月14日1版《拆解吴英“金字塔”集资链》)。对于吴英两个罪名本身,吴英的辩护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律师持有异议。
“我认为认定吴英两项罪名的证据都是不充分的。”杨照东声称,吴英从收到未付款的珠宝到被刑拘的时间不到1个月,乃是因资金问题拖欠货款,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合同诈骗罪不应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