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大背景是,1998年3月,央行将银行准备金率从8%下调到6%,力争缓解因数年来的通货紧缩造成的困境。
羁押
一封检举信改变了涂汉江的一生。
2002年6月7日,武汉市公安局收到检举:涂有“涉嫌纠集黑势力高利放贷,并致人伤亡”的行为。
涂手下的确有7个员工组成的“清债小组”,专门负责追收逾期欠款,他们主要采取到期上门,逾期紧跟债务人等手段收取欠债。
2002年9月13日,这7名员工受涂汉江指派,在江夏一家旅馆中,和欠债人邬运明商谈还款事宜。
邬原是江夏一家乡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于1991年春节前以企业需要资金为由,向涂汉江借款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但后来该企业破产,在偿还了部分借款之后,剩余20余万元一直没有归还。
根据当事人回忆,在当天上午9点前后,他们接到涂汉江的电话,称邬运明主动表示愿意还钱,让他们前往邬处收款。7名员工遂来到江夏区“便民旅社”。据旅馆老板称,当时几人之间气氛和睦,“在房间里打麻将”。
意外的是,当天上午11点左右,武汉市公安局的20多名干警,荷枪实弹,将7名员工全部抓走。
公安机关拘捕这7人的名义,是“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
对于“清债小组”,“这是不得已的办法”,涂公司的法律顾问余珊桂说,“采取打官司的办法,成本很高,而且好多都无法执行”。据她回忆,涂曾经为7笔共计100万元的欠款进行过诉讼,虽然全部胜诉,但最终只追回2万元左右。
当年9月23日,涂汉江在家中被公安机关带走,拘捕名义是“涉嫌黑社会犯罪”。
之后,涂一直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
数易罪名
对涂汉江罪名的确定,在一个漫长的时间段里,一直处于摇晃不定的状态。
相关资料证明,在涂被羁押的这段时间,武汉市公安机关对其涉嫌的罪名有了很大的转变。当年10月25日,该市公安局以涂、胡涉嫌“破坏社会金融秩序罪”上报检察院逮捕,但未能获得通过。12月25日武汉市政法委召开了一次对涂案的研究会,参加人员主要有公检法的相关人员。在这次会议上,对涂的起诉罪名已经从“涉黑”转到了“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而后来该市公安局也正式以此罪名向涂的单位和家属,开出了批捕通知书。
但是到了2003年的6月16日,由该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意见书上,涂的涉嫌罪名却又转变为后来的“非法经营罪”。
后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给江夏区政协主席涂财凤的《关于被告人涂汉江一案调查情况的回复》,才理清了涂汉江定罪的来龙去脉。
根据该《回复》,在涂汉江行为的定性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最后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回复称,“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武汉市公安局就案件定性问题逐级请示。公安部就有关问题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认为涂汉江、胡敏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认为被告人涂汉江、胡敏的行为属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资料显示,武汉市公安局在对涂进行刑拘以后,曾以“涂汉江……在其租用的办公地点……先后向近200家单位或300多个人,发放期限为1-6个月的高息贷款近1.3亿元”等为主要内容,向有关部门作出请示。
2003年1月1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涂、胡二人行为为“非法金融业务”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并给公安部复函。复函在援引1998年6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认为,“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2003年4月8日,公安部按照以上精神给湖北省公安厅作出批复。
对涂汉江来说,这一批复力重千钧。后来,武汉市公安局正是以此罪名对涂、胡二人提出起诉意见的。而公诉机关的起诉罪名以及法院判决都与此保持了高度的一致。
材料显示,在对涂的行为的定性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