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三大纪律”莫触犯
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民间借贷有风险讨债不当触刑法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可能出现“借钱容易讨债难”现象,有的债权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讨债方法粗暴,甚至以暴力、胁迫、绑架等手段强迫对方限期还款,无意中触犯了刑法,不仅钱没讨回来,还自己身陷囹圄。
地下钱庄系非法高利贷不受保护
“地下钱庄”是指以个人或家庭的名义,经营带有“私人银行”性质的业务,采用以低息向社会借入,高息向社会贷出的手段,赚取利率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地下钱庄”。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是借贷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是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利滚利不受保护;三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下篇:八项注意”要牢记
查其诚信
俗话说“借钱一副脸,还钱一副脸”。不能被花言巧语所迷惑而心慈手软。在决定借钱之前,要从平时交往过程中出手是否大方、用钱有无计划、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借者的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者,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去。
摸清能力
对借款者的偿还能力作出充分的估价。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又有偿还能力的可放心借给他,对能力较弱的适当少借。对借钱数目大而又无偿还能力的,宁可送笔小钱也不能按其要求全额借。因为没有偿还能力者即使打官司也还是难以执行。
定好还期
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无能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归还。”虽然不约定归还期限你随时可以要求返还,但却让对方有了无限期拖延不予偿还的机会和借口。借钱时约定还期给对方约束,有利于及时偿还。
写好借条
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及邻里和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但俗话说“口说无凭”,有纠纷打起官司来既不凭嘴说也不是凭良心,一切只能凭证据,借钱时要请对方写张字据。打借条时尽量使用碳素等不易消褪、更改的墨水,借款金额前注明币种,并用大写汉字,同时还要在括号里填上小写的阿拉伯数字。借条上还必须注明借款时间、借款人姓名、证明人姓名等内容。规范的格式通常为“因何原因,向何人借款多少钱,借款利率是多少,在何时归还,欠款人署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尽量不用别名、绰号),某年某月某日(书写日期千万不要漏写年份)”。另外还要注意借条中藏有的“玄机”。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欠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有的债务人原本就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