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6-14 9:21:00 来源: 经济观察报()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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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避免上述两个极端,就要实行法治下的以不侵犯他人财产为界的充分财产自由。这一点,吴晓灵也讲得清楚:“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根据是什么呢?其实就是“普遍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宪法原则。很清楚,侵犯他人财产的融资自由是违宪,限制不侵犯他人财产的融资自由也违宪。这样看来,多少年来实际上从来没有被完全消灭的民间融资,应该有理由得到法律的承认和规范。
历史上我国民间融资的最高成就当数票号和钱庄。可惜终未成大气,除了法治环境,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融资所要服务的产业基础太过薄弱。今天中国工业化进展如火如荼,加上民间融资的合法化,我们当然有理由寄以厚望。
作者: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