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何日才会走出灰色地带
【价 格】:
【联系方式】:0371-68689172 E-mail:cnlicai@163.com
资渠道却相对狭窄。在人民银行已将贷款利率上限放开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民间融资的法律空白
在人们的印象中,民间融资很容易让人联想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放高利贷等负面内容。央行此次“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这一表述,使人们认为民间融资有望走出灰色地带。
说民间融资处于灰色地带是因为民间融资一不留神就可能滑入或被划入“非法集资”的雷区,在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存在着难以界定的灰色地带,甚至有人开玩笑:“说你非法,你就非法。”在记者的采访中,没有人甚至包括央行和银监会的一些官员也不能准确地说出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分界线,法律界定不明确成为了民间融资发展的首要障碍。
目前,对居民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国家主要打击的是高利贷;对企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债纳入到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业务严格管理;对企业之间和他们向居民个人的放贷行为,目前也作为金融业务严加管制。
间融资主要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这两种方式。股权融资因为涉及注册公司和分红的问题,主要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一般比较标准化和规范化;而债权融资则很容易走入高利贷或非法融资的误区。以曾经名噪一时的“孙大午非法集资事件”为例,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因“公开向内部及周边村镇群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获罪,当时判定他有罪的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孙大午一案曾得到相当多人的同情,据报道,孙大 午向内部职工和周边居民所吸收存款也用于企业进一步发展,孙大午曾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未果。对孙大午案,有人质疑,孙大午所在大午集团发展良好,并解决了当地就业,对这种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民间借贷用刑法来管制有过严之嫌。
据有关法律专家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是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简称247号令)。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是民间融资还是非法融资有相当的弹性,如果从严执行,将有许多民间融资被划为非法集资,也会有大批民营企业家被判有罪,因为许多民营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都曾经有过“向不特定对象借款”的经历。
央行此次对民间融资的表态被分析人士认为是对民间融资管制过严的状况将有所松动。
据记者了解,对“非法集资”的监管职能目前已划归银监会,银监会将成立专门的机构行使这一职能,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将是认定是否“非法集资”,一旦认定是“非法集资”以后将移交公安和司法部门进行处理。法律界人士曾建议,应出台一项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将民间融资规范化并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形成一项新的法规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比较现实的做法是,银监会先出台一个部门法规以解决界定“非法融资”这一关键问题。一旦银监会内这一机构正式挂牌并运转,这一法律灰色地带逐渐清晰。
规范融资仍需具体措施
为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央行最近给出了方向性框架。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规,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政策,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规范民间融资合规经营。其次,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加强对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取消限制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不合理规定。第三,加强对民间融资监管约束,积极探此新闻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