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手续简便的驱动。银行商业化经营,使其对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重视日益加大。为了规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贷款发放,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是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都要举债。由于农民的土地、住房、果树等都难以变现,缺乏或较少抵押担保,他们的贷款量并不大,且季节性强,农户对小额贷款的利率“并不太敏感”。而我国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在当前个人信用尚不发达的金融市场背景下,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此外,2003年以来,国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意味着利率市场的逐步放开。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后,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相接近,使得一部分农民和个体工商户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另外,还有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不兼容、金融监管薄弱等原因。
三、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1、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企业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大,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带来的有限效益制约,往往得不偿失。借贷资金在退出生产经营过程后,增值有限,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利用新吸收来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今后的健康发展。
2、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具有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的安定产生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欠债不还,部分通过暴力收回借款,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四是有的民间贷款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活动,对社会的危害颇大。
3、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至4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在社会上出现了部分食利阶层。
4、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正规金融机构利率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四、治理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1、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前提下,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办公条件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四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2、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尽快制订适应其规范发展的《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等管理法规和办法,明确其借贷最高额、利率,并按规定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向税务部门纳税,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由指定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推动民间借贷的正规化运作。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3、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赋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