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间借贷呈现的特点是:一是利率高、率差大。相对银行储蓄存款而言,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多数都在月利率10-30%,甚至更高。高息借贷大多是个人企业、经营业主、乡村农户、股份制企业等急需用款;利息较低者多是较熟悉的亲朋好友、老乡同事等。利息高低还取决期限长短、数量大小、关系远近等不同情况,需双方协商,因人而定,没有什么固定标准。二是期限宽、范围大。
民间借贷的期限多由借贷双方视资金周转情况商定,企业、单位等经营性借款,建房、养殖、出国打工等相对期限较长,一般为一年到半年,或更长时间分期分批偿还;其他用于临时性资金,期限一般较短,有二三个月、十天二十天不等。三是数额大、手续全。从交易额上看已由过去几千元扩展到几万元、十几万元,私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平均单笔借贷已达17万元。过去多数仅凭口头承诺,或经中间人,或凭关系即可成交,现在则需正式签约立据,并有中保人,数额较大的还需要以房产证等实物作抵押,就是亲朋好友也要打个字据,写清借款人、时间、利率等基本要素。四是用途广、投向多。从借款用途看,以往是以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为主,现已转为生产经营、商品贸易、农用机具、承包土地、农贸交易等大宗费用,以至解决各类企业、各种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等,几乎渗透到私有经济的各个领域。
从民间借贷的形成来看,多元化经济发展形成的资金供求不平衡,如个人兴办的一些工厂、商贸企业、各种经营专业户等,在正常情况下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又急需发展资金,不得已向民间进行借贷。在农村,一些农户一时急需资金又筹措无着是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客观条件。随着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的那种传统而单一生活模式已彻底改变,大多数农民已不在仅仅依靠土地为生,而是在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从民间借贷的形势发展看,利益驱动是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主观条件,而资金供求不平衡又是客观上形成有利可图的机会。一方面有些人存有大量的闲余资金,可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存款利息又一再下调,所得有限,在高利率的诱惑下,不顾风险,将资金投入高利贷领域,坐食其利已成为一些人最简捷的谋利途径。另一方面有些人出于实情所迫,或生意急需,或高利诱惑,随大肆借贷,亦给高利放贷可乘之机。
发展民间借贷的益处是: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调剂资金短缺,解决部分生产经营、生活中的特殊需求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受群众欢迎的信用补偿机制,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赖、相互帮助的民间关系。它是在银行和信用社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内起到拾遗补缺、截长补短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各种经济成份高速发展的今天,相应信用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对于经济的互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和实际意义。
民间借贷存在的弊端是:
一是风险大。由于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盲目的、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是一种较为落后的、原始的信用方式。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更无跟踪监控机制,一旦遇有不测,便常常双方处于“尴尬境地”。据调查,民间借贷到期偿还率仅占45%左右。
二是利率高。过高的利率使借贷人收入的一部分流入食利阶层,而那些迫于生计的借贷者承受着巨大的高利贷利息,甚至愈陷愈深,无法摆脱贫困。
三是扰乱金融秩序。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吸引了大批投资者,加之人们受投资利益的驱使,对投资选择又存有侥幸心理,致使社会一部分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扰乱了金融秩序。
四是加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民间借贷这种交易性质就决定了带有一定的矛盾性,由于利益所致,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甚至酿成祸患。加之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违约事件时常发生,据了解,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总之,民间借贷之所以被经济发展和社会所接受,有着需求和积极的意义,只要在金融法规容许的范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