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不规范甚至没有借据。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多为亲友、邻居、同事,借贷发生时常常没有借据,或借据不规范,对于许多重要事项如利息、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未作约定,给日后引起纠纷埋下了祸根。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是邻居关系,因平时关系较好,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时,原告碍于情面,均没有让被告出具欠条,前几次被告借款都及时归还了原告,但最后一笔借款,原告索要时,没想到被告翻脸不认账,说欠款已全部还清,不承认最后一笔借款,因原告没有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缺乏担保。在笔者调查所涉及的170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采用担保方式的仅有26件,仅占总数的15.3%,这对于出借方来说具有极大的风险,也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
出借方贪图高利。由于银行多次下调储蓄存款利率,许多人觉得钱存在银行收益少,因此有些人就把融资渠道转向了民间,以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为代价,在民间进行融资。而出借方往往贪图高利,对于借款人所进行的投资未作详细考察,就盲目放贷,也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在借款人投资失败后,自己的借款也无从追讨。
丧失诚信,赖账不还。有些借款人在借了别人的钱后,不是没钱还,而是根本就不想还,丧失诚信,能拖就拖。借款的时候好言好语,款借到手后,马上翻脸,一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态度。
随意乱签名,落入他人手中后被伪造或变造成借据。在一起案件中,原告以一张借据为依据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万元,借据写得很清楚,被告借原告人民币28万元,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这张借据是伪造的。签名是他签的,但签的不是借据,而是签在与原告发生的其他业务的收条上,但因为收条上的主文内容与签名之间有很大的一块空白处,原告将原来的主文内容截掉,留下有被告签名的空白纸张,然后在空白处伪造出被告借原告款项的内容,以此伪造的借据向法院起诉。随着科技的发展,违法分子的伪造手段越来越高明,需要人们提高警惕。
借据与收条不分。借款时应由借款人出具的是借条、欠条而不是收条。收条只表示对方收到款项,但收到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欠款或货款等无从知晓。这种纠纷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也有不少,出借人仅凭一张收条无法证明对方向你借款,必须提出其他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否则法院只能判决原告败诉。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目前受理的案件中,还存在一些个人出具的实际上是单位借款的借据。有些单位管理不规范,当事人也不注意,明明是单位借款,却由经办人签上自己的名字,没有单位公章。后来借款到期不还后,出借人就起诉签字的个人,被告虽然主张是职务行为,但如果原告不认可其是职务行为,而只要求签字人承担还款责任,则签字人不能以其系职务行为为由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