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4-16 16:30: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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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方对借条的重视程度绝不会马虎到如此地步,那张条据连基本的事实都看不出来,怎么能不当即纠正呢?二审结果至少在形式上更为公正。虽然我们不以普遍性拒绝特殊性的存在,但在或然率上,此种可能性至少高于另一种可能性。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都负有勤勉和谨慎注意的义务。原告接收被告出具的收条,应对收条的形式及内容作必要而恰当的检查,内容不符的收条不能接受。同样,形式上有欠缺的欠条仍然不能接受,否则,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视为对条据上所书写内容的认可,对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表现在本案中,就是原告应对所持收条的瑕疵负进一步说明的责任,当对方当事人不能接受或者不能推定为对方可以接受时,还应负举证责任,此时的举证仍然应针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身进行,而不能舍本逐末,否则举证再多也于事无补。就像本案原告举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资金来源、来证实曾经索要过借款,但对自己起诉的这个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成立却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并不能支持自己胜诉。所以证据持有人应对其有瑕疵的收条负举证责任。当然,这是以对方对此条据提出异议为前提,否则就没有举证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