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按本准则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招募说明书,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编制招募说明书应将所有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充分披露投资于基金的风险,以便投资人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
凡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管理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第五条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公告。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托管人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七条 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 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二章 招募说明书
第一节 招募说明书摘要
第九条 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以不披露本节内容。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招募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摘要》应当简要地摘录招募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人。
第十一条 《摘要》必须载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二)在封面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三)基金管理人列明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列明基金托管人概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列明与基金有关的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此新闻共有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