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是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主要对会计报表 内未提供的、或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编制和披露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的基本情况时,应简要说明基金的历史沿革(若有)、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核准文号和核准文件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备案情况、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等,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还应披露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募集情况至少应包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若有)、验资机构名称等。
第四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时,应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基金运作的影响,主要包括:
(一)编制基金会计报表所遵循的主要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会计年度。
(三)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五)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包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若按相关法规规定的估值原则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情况与托管银行共同商定估值方法的,应披露对该资产估值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六)证券投资的成本计价方法。
(七)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
(八)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九)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十)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十一)为处理对基金财务状况及基金运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而采取的其他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十三)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第五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税项时,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第六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时,应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主要包括该重大事项的内容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无法估计的原因。
第七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其中,基金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一)关联方关系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等与基金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主要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当基金与其关联方发生交易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