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虽然有着发达的私立教育,但在基础教育中,公立学校仍占绝对优势。各州均实行“划分学区,就近入学”的政策,学校选择只局限于少数富裕家庭选择私立学校,或者有宗教信仰的家庭选择教会学校。这种垄断导致了公立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效率的低下,引起学生和家长的强烈不满,学校选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学校选择制度的推行可以在教育体系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公立学校的垄断,使公立学校在竞争的压力下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效率。故此,推行学校选择制度成为美国基础教育改革的首选措施。
为推动学校选择的开展,美国政府相继采取了开放招生制度、兴办特许学校和磁石学校、实行教育券制、减免教育税收等多种政策措施。学校选择在美国尤其是在最近几年里得到了较快发展,我国学者也试图从各个角度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基础教育改革提供某些可供参考的依据。笔者在此仅就2002年间美国学校选择的最新进展作简要论述,以便准确把握美国学校选择进程中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以及发展态势等。
一、美国学校选择的最新进展
随着支持学校选择的各种研究团体的大量增加,对学校选择的探索和实践逐渐深入,相关的法律保障也日益得到健全。2002年1月,布什总统签署了《不让一个儿童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 Act)的法案。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改革法,对于那些在实现州级熟练目标方面未能达到每年取得一定年度进步(Adequate Yearly Progress)的学区和学校,它要求各州列出其名单,并及时进行改进、纠错和重组。为使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致因州、学区及学校在教学方面的不力而受到损害,该法案还作了如下规定:学区负责给家长发放各校所有学生群体的成绩报告卡,家长可以根据卡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各学校的教学情况,为子女选择适当的学校;对于连续两年未能达到州AYP目标而被确认为低效能的学校,允许家长为其子女选择到其他公立学校就读。学区必须为那些在学区内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学生提供交通便利。对于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被认定为“不及格”的8652所学校内就读的儿童,可以立即转到其他高质量学校就读;对于连续三年仍得不到进步的学校,学校将为提出要求的学生提供补充教育服务包括由私立机构提供的辅导服务等。
2002年7月,总统委员会建议,扩大适合于《残疾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的学生的教育选择权,该法案认为,“委员会把增强家长的权利视为优化特殊教育之必需。扩大家长的教育选择权,以便为其特需儿童选择接受更适合的教育,并认真落实公立学校体系的绩效责任制度,将会更好地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学校本身的良性发展。”由此委员会还得出结论:“家长的教育选择权是一个重要的责任机制,因此《残疾人教育法案》必须要包括父母为其孩子选择教育背景的权利。”[1]
就全国范围内来看,2002年择校运动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效,有9个州已经推出了在本州内的公立学校选择,有21个州提供了有限的学校选择权。其中在佛罗里达、缅因、俄亥俄、佛蒙特和威斯康辛等五个州,有46000多名学生从五项政府教育券计划中获益。有超过60000名学生从100余项私立奖学金计划中获益。[2]
就俄亥俄州而言,于1995年颁布的克利夫兰奖学金和补习计划(Cleveland Schol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