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几种新型的洗钱方法
上面介绍的洗钱方法虽然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方法,但也只是众多洗钱方法的一部分。犯罪 分子为了将脏钱洗净,往往挖空心思,不择手段,而且面对各国警方的联合打击,不断变换 洗钱手法,给人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感觉。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年 度报告,下面几种洗钱方法就是新近出现的犯罪分子利用技术进步或法律上的漏洞进行洗钱 的更加隐蔽的方法。
(一)利用互联网洗钱
互联网的发展是20世纪发生的一场深刻革命,互联网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 一系列的问题。
利用网络银行洗钱就是各国反洗钱机构面临的新问题。网络银行指的是设在 因特网上,没有银行大厅和营业网点,通过与国际因特网连线的电脑,进入网上银行的网站 ,就可以24小时内在任何地方办理银行提供的各项业务的一种金融机构,因此又被称为“虚 拟银行”(Virtual Bank)。网络银行和传统银行一样,具有许许多多的功能,如开户、存款 、支付帐单及各种转帐服务。客户还可以在网络上获得申请房屋及汽车的贷款、购买保险, 通过经纪人买卖各种金融商品,如股票等。网络银行一般具有下面三个特点:(1)人们通过 因特网可以轻松进入网上银行;(2)客户和金融机构之间实现了无人化、无纸化交易;(3)电 子交易非常迅捷。虽然上述特点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降低成本,但同时也使金融机构 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和对帐户及交易进行日常监督变得非常困难。本来即使和客户面对面, 金融机构要想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就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网络银行允许在不是面对面或 与已有的传统帐户无任何联系的情况下开立帐户,更增加了金融机构辨别客户真实身份的困 难。退一步讲,就算最初开立帐户时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由 于没有人的参与,通过该帐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帐户的人。这些因素都使各国 为防范和控制洗钱而规定的银行负有的“知晓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的义务无法 履行。另外,确定网上交易的地点并进而确定管辖比较困难,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应由哪个地 方的侦查部门开展调查,寻找与洗钱活动有关的书面证据。
通过因特网洗钱的一个方法就是,首先设立一家公司,并且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可以通过因 特网支付;然后洗钱者利用这些服务,使用附属于他自己控制的帐户(帐户中包含犯罪收益) 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对提供的服务付费,并由该公司向信用卡公司出具发票。这样犯罪收益就 变成了公司提供服务的报酬。在这种洗钱方法中,洗钱者实际上仅控制出具发票的帐户和通 过因特网提供服务的公司,信用卡公司、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以及犯罪收益洗前所存的 银行都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这些活动,因为他们只看到整个过程的一部分。
(二)利用信托方式洗钱
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和特定目的而管理 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11]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信托有几个不同的特点:(1)受托 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2)信托财产独立存在,并不构成受托人资产的一部分;(3) 受托人享有管理、使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和义务;(4)受益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信托有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之分,因此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受托人依据信托合 同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的收益,也不需要有资产转移或提供服务等理由。从理论上讲,信 托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信托财产的存在;(2)委托人必须明确表明信托意图;(3 )指明受益人。
可见,信托无须登记就可有效成立。尽管有些国家已制定了规范和监督信托 的受托人、公司合伙人、公司管理人等人员的立法,然而在有些国家,仍然没有规定披露信 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的要求,也不过问信托的真实目的,即使信托可能与一些可疑的金 融活动有关。
洗钱者正是利用信托制度中的上述“法律盲点”进行洗钱的。洗钱者首先将自己的一家公 司通过信托合同交由受托人管理,同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然后将存于其他帐户上的犯罪收 益汇入该公司的帐户中,再以受益人的身份收取这份“信托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从利用信托方式洗钱的过程来看,在洗钱的初始或放置阶段,不大可能利用信托,因为犯 罪收益必须在进入金融系统后方能汇入洗钱者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公司,只有在培植和融合阶 段,信托才有可能被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