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感觉到,侦查机关是在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在罗织证据。”律师毛文认为。《望东方周刊》记者查阅案卷发现,此案的足迹鉴定书是2004年7月1日做出的,匕首血迹印痕的鉴定是在2004年9月17日,汪玲死亡时间的结论是2004年6月18日得出的。陈平做出有罪供述是在此前的4月5日。
针对现有证据,律师毛文指出,原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给被害人服用了一种名为“晕动片”的安眠药,该药含有东浪菪碱、阿托品和苯巴比妥三种成分,而检验报告表明死者胃和血液中检验出苯巴比妥成分,并未检出另外两种成分。
“一审开庭时,我当庭做了一个试验,把安眠药溶到一个杯子里,有很明显的白色悬浮物,味微苦。陈平刚和汪玲吵完架,陈平又拿着这样一杯水让汪玲喝,她能喝吗?”陈平的一审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利峰说。对此,一审的判决称,被告人陈平与被害人汪玲系夫妻关系,汪玲喝下溶有安眠药的水不是不可能的。
还有,孟利峰认为,在汪玲阴前及床上提取的4根毛发,虽然因检材存在缺陷无法确认是谁的,但不能排除现场有第三人。
另外,在一审前,律师孟利峰曾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麻永昌教授等法医专家对汪玲的死亡时间进行论证,得出结论是汪玲的死亡时间应该是在9
月29日上午7时到10时之间,但最终法庭没有采纳这份鉴定。
“我们提出委托第三方对汪玲的死亡时间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也未被采纳。”律师孟利峰说。
终审久拖难决
陈平在一审判决后的反映材料中称,对他进行刑讯逼供的个别民警曾经因涉嫌经济问题受到过他的审查。
一位知情人士还向《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透露了一个细节,侦破此案的负责人之一、咸阳市秦都区公安局领导,在陈平的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后,正巧又被任命为咸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他当公安局长时破的案,起诉时他又是检察院领导。”
据知情人士介绍,陈平一案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相关审判人员一直对案件的争论比较大,“去年的佘祥林冤案发生后,大家对这个案子更加谨慎,这个案子和佘祥林的案子有一些相似,都是杀妻案,而且依据更多的也是口供。”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必须实行开庭审理。
“如果开庭审理,这个案子可能会是另一种结果,但压力太大,实在是等不到7月1日了。”上述知情人士称。这位人士还透露说,按规定案件终审裁定后,一周内就应该执行的,但陕西省高院一直拖到8月12日,就是希望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能调卷,“这是最后的一次机会。”
8月11日,陕西省高院下发执行令。第二天一大早,陈平被执行死刑,这一天是星期六。据一位知情人士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一位领导获知陈平当天要被行刑,曾打电话到陕西,但等电话打来的时候,陈平已经被枪毙。“刀下留人”的惊心一幕,最终未能上演。
让陈平的代理律师及家属感到不解的是,陈平一案终审裁定后,他们没有接到任何通知。
让律师毛文感到遗憾的是,7月16日,证明陈平受贿40万元的中间人张新亚主动站出来,说他此前向公安机关供述的向陈平转送40万元现金一事系“没有办法”,并向律师提供了他把40万元存进银行及还账的相关证据。张新亚曾是陈平的学生。
张新亚用书面材料向律师证明说,“我自2003年的11月29号被公安机关带到咸阳秦苑宾馆,后转移至彩虹宾馆接受审查,直至2004年元月19日才出来,自由受限制52天。不承认给陈平送钱,我就回不了家,生意也做不成……当时他们具体怎样讯问我的,我也不想说了,也不想再招来麻烦。”
张新亚在向律师作证后将自己的家搬离咸阳。《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曾联系张新亚,他称他要说的都告诉了律师,现在陈平已经死了,他不想再提此事。
陈平坚称自己没有杀人
8月24日,《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来到咸阳市公安局,希望就陈平一案的侦破过程进行采访,负责对外宣传的部门领导在请求局领导后谨慎地答复说,此案因涉及技术秘密,不便接受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