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之三:内部人控制。公司管理上的“经理人革命”,使西方公司治理机构变成了以高层管理人为中心的表决工具。在中国,内部人控制由于具备特定的制度背景,更成为上市公司改革的重大障碍:经转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原来的厂长负责制变成今天的董事长负责制,为此《公司法》与其他国家的作法不同,特别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独揽对外、对内管理公司业务的大权,特别是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的做法使董事长权力极度膨胀,导致公司内部形成了董事长专政,我国接连出现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犯罪案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制度存在的很大缺陷;高层管理人员脱离董事会、甚至于控制董事会,为所欲为,甚至于形成了所谓的“经营者(经理)中心主义”,在这种情况下遑论董事会的独立。
上述三种现象并非孤立地存在着,随着股东越来越远地脱离生产实践,经理阶层对公司财产形成了实际控制,而经理阶层作为“内部人”对于公司日常经营居于一种信息优越的地位。在这一形势下,股东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公司治理走向“内部人控制”具有必然性。从治理机构的角度看,“内部人控制”的两个制度上的原因就是股东会形同虚设、监事会不监事,反之“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形成后,会更加促进股东会、监事会的形式主义。总之,内部人控制成为董事会不独立的主要表现。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考虑:
效率与利益的冲突。追求最大利益是公司设立的终极目的,而现代公司日常运作却面临着瞬息万变的环境,高效率的运作机制是市场对于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提出的要求。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股东阶层必须依赖于管理专家的高效运作,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公司的业务由这些代理人所控制和经营[19]。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管理者、经营者容易控制公司,导致股东会、监事会形同虚设。作为内部人的管理者利益目标与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目标不相一致,冲突发生之时(甚至于仅仅是一些潜在的冲突),越过分权与制衡所包含的内在的程序化的规定及办事原则,就成了大股东与经理的选择。效率与利益的冲突是系统化的症结,其根源在于两权分离,可以预见只要公司模式存在这一冲突就一直存在。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波斯那甚至认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也是一个虚假的问题。[20]其言中之意在于是否服从两权分离格局下的治理机构的安排全在于效率与利益之间的衡量。如果控制治理机构对于股东、经理更有利益,他们就不会放弃这样做的权力。
内部人监控内部人。立法者对于上述冲突已有了预见,只不过他们给出的对策仅仅是用“内部人监控内部人”。公司内部所设置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是对于公司内部的职员进行角色分工,由此形成的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是一种形式上完美的内部分权与制衡机制。但是种种公司机关的角色错位现象表明仅仅以来内部监控公司并不能成为一个自我完善的有机体。问题在于内部人监控依赖于公司内部人员的相互制约,这种内部人之间形成了所谓的“科层组织”,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下级关系面前有效的监督无法形成。即使公司内部设立再多的层级,公司权力系统不通畅的弊端仍会存在[21]。
既然效率与利益的冲突是内在于公司的不可克服的矛盾,显然为了我们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增强董事会独立性的角度出发更应该把重点放在解决“内部人监督内部人”这一问题上。
其实,具有代表意义的英国、德国公司法人治理模式已经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又各自限于了困境。
英国的外部审计员制度.审计员制度是英国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中最富特色之处,英国法人治理机构是一元制委员会模式,该模式没有独立的监事会,治理机关中仅包含股东会、董事会,为了达到监督的效果,这一模式要求公司必须聘请独立的会计师,来对于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审计。应该说这是克服“内部人监督内部人”的最直接的措施。但是却存在着下列缺陷从而影响到外部审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1、审计员仅仅审查公司财务状况,无法对于经营、日常交易等形成有效的监督,因而其功能有限;2、审计员为公司所聘请,受合同的约束,其本身的权利义务仅仅想对于聘请人,顺理成章,审计员就很容易为经理阶层收买[22]。3、过分依赖于市场形成的对于会计师的监督功能,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道德危机。另外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就不具备普遍意义。
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在依赖外部审计人制度出现困境的情况下,英美国家将眼光注意到德国的监事会制度,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