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26 12:15:00 来源: 国研网()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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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可以担任基金的律师。基金董事的律师也有可能向基金投资顾问或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一些法律服务。但必须强调,第一,万一基金顾问或其他服务提供者与基金发生利益冲突,他们必须代表基金和独立董事的利益;第二,律师从基金顾问或其他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信息不应比独立董事更有特权,律师应向独立董事披露其为基金投资顾问或其他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类型及从所提供服务获取的手续费数量,以便独立董事能对律师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对其独立性是否有潜在影响作出评估。独立董事的律师参加董事会会议、一些委员会会议和单独的独立董事会议对他们作用的有效发挥很有意义。不然,他们可能仅局限于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作出反应,而不能有效地对上述会议讨论中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作出反应。至少,顾问合同或涉及基金和顾问之间明显利益冲突的一些会议,独立董事的律师应参加。
独立董事在遇到特别的问题或动议时也应能从独立会计师和其他第三方获得专家意见。基金细则或章程应明确授权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的委员会在他们认为对增进股东利益是必要的时候,可以用基金资产来聘请专家。当然,独立董事也必须注意所咨询的专家要独立于基金投资顾问及其他服务提供者。
6、独立董事对基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组织和运作。与其他公司组织一样,许多基金董事会有审计委员会,来对审计师选择提出建议,检查财务报表和审计结果,监管基金内控体系。投资公司法规定审计师的选择应由独立董事长控制。实际上,审计功能被认为非常重要,以致于审计师的选择是法律专门委托给独立董事的不多职能之一。审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一次与独立审计师举行会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应无代表在场。现在许多审计公司也从事管理咨询和其他职能,这可能导致其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机构产生非审计业务关系。如果存在,审计委员会应要求审计师予以报告,审计委员会应考虑这个关系或涉及的费用是否影响了审计师的独立性,审计师在对管理方内控结构进行评估过程中,有否会站在审计师所在咨询组织的立场上提出建议。
7、必要时独立董事应单独举行会议。对基金管理人提高管理费用的提议或涉及基金与其相关服务提供者之间安排的一些重大变化,独立董事的独立会议都是非常必要的。独立董事的独立会议可以与常规预定的董事会议一起举行。在独立举行的会议上,独立董事成员对预定的议程进行审议,讨论全体董事会议上应被强调的问题及这一年应予以特别关注的其他问题。独立董事的律师应参加这些单独举行的会议,必要时基金的律师也应参加。
8、在独立董事之中选出一个或多个领导。独立董事领导在主持独立董事的单独会议、与律师提出和讨论问题等等方面可以协调独立董事的活动,他也能在董事会议期间充当发言人。
许多基金董事会可能发现有一个董事担任独立董事领导身份最佳,而其他可能宁愿把这些领导责任分担在两个或更多独立董事身上,例如,一个独立董事可能在财务报告方面充当独立董事的发言人,而另一个可能在涉及服务提供者的合同问题方面充当一个相似的角色。但在一些比方说只有三个独立董事的小型董事会里,就没有太大的必要从他们之间选出一个担任领导。而且,需要强调的是,选举一两个独立董事作为他们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其他独立董事责任或承担义务被削弱。
9、关于独立董事的保险。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产生诉讼的情形并不多,但美国最近出现基金管理人通过诉讼解决与独立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的例子。这就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保证独立董事在为保护股东利益采取某些行动时,不必顾忌自己的诉讼责任,尤其是在与基金管理人发生诉讼时候。这样的诉讼可能费用十分高昂,个人无法承受。缺乏足够的保险费用可能导致独立董事担心招来这样的诉讼而不愿为股东利益积极采取一些十分必要的行动,甚至使一些高素质人士不愿担任独立董事。
在决定这些保险费用是否足够时,必须考虑到当基金董事终止在董事会任职后,基金对其提供的保险和保障政策是否能够持续。不然,董事在采取行动时可能也要顾忌他们由于担任董事期间采取的行动而在离开董事会后遭到诉讼却没有保障。这个政策如在董事离任后被结束或修改,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能否在董事离任之后确保他们有足够的保险,并明确谁来支付这样的长期保险,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10、基金联合体中董事会组成形式对独立董事作用的影响。现在美国大多数基金是由同一投资顾问管理的包含多重基金的联合体。这些基金的董事会一般按以下两种模式之一来组织,一个是单元型董事会(unitary board),由在基金联合体中每个基金任职的董事组成,一个是组合型董事会(cluster board),由一个基金联合体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基金组织的董事会组成。组合型董事会,典型地是按投资目标、投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