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摘掉“红帽子”。
“红帽子”是一个典型的中国词汇。“戴红帽子”指的是,私营业主进行企业注册时,找一个国有或集体单位,挂靠在它下面,然后注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企业。
私企为什么要戴“红帽子”?说到底,还是一个“怕”字。怕什么呢?怕戴上剥削者的帽子,怕被打入另册,怕银行不给贷款,怕国家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发生变化……流传甚广的万言书就使一些私营企业家心有余悸,办了外国绿卡,或是偷偷把资产转移到国外。
戴上了“红帽子”,其实还是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由组合、自负盈亏,但要定期上交给挂靠单位一笔管理费。好处就是容易争取到贷款和一些政策优惠(如部分减免税),再有就是能得到挂靠单位照应,抵挡各方面的“乱摊派”。
诸多地方和单位为什么允许私营企业到自己门下“戴红帽子”呢?一个重要原因是财政紧缺。将私营企业变成“假集体”收归门下,可以收取管理费,这样就能够把国家税金变成自己的收入,由自己支配。
但是,大量个体、私营企业戴上“红帽子”,在国家财政收入、党政干部廉政建设、司法部门民事认定和职能部门日常管理等方面,引发了很多问题。其中,由于产权混乱,纠纷日渐增多。
媒体广为报道的咸阳无线电二厂的官司是一个例子。这家企业因为当初挂上了“全民所有制”的牌子,从而埋下了隐患。该厂厂长陈安民1996年7月移民加拿大,点燃了导火线。该厂职工得知陈安民“出走”之后,认为陈是“携款潜逃”,立即选出一个“临时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厂工作。“临委会”于9月宣布罢免陈安民职务。之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得出结论说,陈安民有贪污公款1000万元的嫌疑。远在国外的陈安民听说之后迅速反应,他宣布工厂是他的私人企业。他聘请了律师,以“侵权”为名,把“临委会”两位负责人告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咸阳市工商部门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张证明,说厂子实际是私营企业。如果是私营企业,那么陈安民动用和支配这里的资产自然不能说是贪污。结果是二厂职工打着横幅上街游行抗议陈安民;而一些私营企业主则指出工厂风波是对私营企业的侵害,动摇了私营企业主的信心。
事情回到历史。陈安民移民之前的1995年,咸阳市政府有关部门曾说,二厂“在开办及经营中,既没有国家投资,也没有使用国家专项资金,全部依靠企业自身努力”。因此,二厂是民营企业。但陈安民移民之后的1997年6月,咸阳市政府10个部门联合调查半年多,又确认二厂是国有性质。同一个政府,对同一个事件的看法来了个180°的大转弯。陈安民的代理人说,二厂创办之初,因当时的“社会背景”,才注册为“全民”。实际上,厂里的投资、经营、生产、人事、工资等事项,基本上是陈安民个人筹措及决定的,总之事实上是私营企业。
陈安民说,工厂最初7万元的实物投资全部是他的个人资产,之所以用咸阳市工业开发公司的名义投资,是因为当时被迫“戴红帽子”的缘故,而这些实物资产后来卖出去是正常现象。他还说,工业开发公司的确曾给二厂一些资金、厂房和设备,但后来大部分都还了,没还的也写明了这些财产应归工业公司。但这些国有资产长期给二厂使用,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中国政法大学的学者认为,二厂尽管享受了一些照顾和政策优惠,但应该是非国有的。由于政策优惠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在二厂资产中占多大比例,可以协商解决。但在二厂产权归属问题上,应依照工商部门的认定,而不是其他部门的说法。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涉入此案,指定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陈安民现象”说明了“戴红帽子”企业的尴尬处境。
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仅在华北地区,戴着“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家就被逮捕了200多个,罪名是“贪污”、“挪用公款”等。自己分掉自己赚来的利润,是“贪污”;自己调拨自己的资金,是“挪用公款”……因为你戴着“红帽子”。河北一位私营企业家,因为“贪污”等罪,被判18年徒刑。热心的律师为他鸣不平,说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企人员私拿公款,而这位企业家原为无业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由组合、自负盈亏办了企业,实质是私营企业。他的钱是自己经营所得,不能定为贪污。但是,因为企业戴着“红帽子”,所以没有用,还得在监狱中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