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定期报告
6.1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本所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各上市公司披露的时间顺序。
6.2年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上述规定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若本所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年度报告披露有进一步要求的,公司应按本所要求办理。6.3本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查。
6.4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应当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送年度报告正本,经本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6.5上市公司在办理年度报告披露手续时,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一)审计报告;(二)年度报告正本及其摘要;(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五)停牌申请;(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6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9.2.1条所述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形时,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所。
6.7本所的事后审查是指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上的审查。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本所的审查意见,并按本所要求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6.8本所在年度报告审查结束后公布审查结果。
6.9上市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纸披露。
6.10中期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上述规定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本所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中期报告的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还应按本所要求办理。
6.11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公司拟在下半年申报配股的;(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6 .12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查参照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6.13上市公司无法在最后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应当在最后期限十五日之前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延期申请经本所批准后,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延期披露的原因和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