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节配股或增发新股上市
3.2.1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可申请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
3.2.2上市公司申请其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全部申报材料;
(四)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实物资产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提供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六)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
(七)股份登记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3本所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的上市申请文件审查后,安排其符合条件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并公布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3.2.4其他股份经核准需上市流通的,参照3.2.2条和3.2.3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派发股份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
3.3.1上市公司在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前,应当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关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
(二)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3.2经本所审查后,上市公司应当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3.3.3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实施的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是否含税以及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后股本、股份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净收益或本年度中期每股净收益;
(七)有关咨询办法。
第四节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
3.4.1上市公司申请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
(四)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五)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4.2经本所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4.3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日期、上市股份数量、冻结数量;
(二)发行价格;(三)历次送配情况;(四)持股人数。第五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
3.5.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等新增股份。
3.5.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后,可以申请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流通。
3.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