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符合2.3.2条的会员应当每年向本所提出资格申请,经本所审查确认后,取得上市推荐人资格。会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股票承销业务的处分,本所相应暂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
2.3.4会员向本所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员资格证书;
(三)承销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四)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
(五)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
(六)上市推荐协议书;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3.5上市推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股票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申请上市期间及上市后一年内的权利和义务,股票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规则和股票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
2.3.6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三)协助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并办理与股票上市相关的事宜;
(四)提交股票上市推荐书并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发行人情况调查表;
(五)对股票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核实,确保股票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六)协助发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七)协助发行人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
(八)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的其他义务。
2.3.7《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概况;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三)发行人与上市推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五)上市推荐人认为发行人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和存在的问题;
(六)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2.3.8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3.9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1.1发行人在其股票上市申请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
3.1.2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上市公告书。
3.1.3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三)上市推荐人出具的股票上市推荐书;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全部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股票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六)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七)股票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上市公告书;
(九)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有关资料;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报告;
(十一)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
(十二)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1.4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5发行人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时,其第一大股东应当向本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第一大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