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8 11:13: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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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律师回复: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包括二十一项税费减半和出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