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介绍,该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新规定,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二手房交易,必须到商业银行专用帐户进行转帐交易,专款专用也防止二手房交易资金被中介挪用。而在银行开户的保证机构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熟悉房屋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其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2,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3,缴纳100万元保证金;4,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地产经纪企业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业务时,须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资金。
北京市中介协会会长陈同顺介绍说,目前经市建委批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2675家,其中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占31%,而这2675家当中约一半的机构主营业务是存量房(二手房)的交易。按此计算,约800家中介不具备开户条件,这些中介如果要办理过户,必须同具备条件的中介合作。
谈及这项措施的出台初衷,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说,这是为了杜绝经纪机构“现金收房”挪用客户资金用于其他投资,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防范存量房交易中存在的资金风险。
《通知》对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及建立明码标价制度等内容提出五点要求:一是取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均应在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交易当事人也应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是开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合作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三是房地产经纪人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守则,在与购房人签订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时,应主动提示购房人,只有通过“专用账户”才能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四是各企业应建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五是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对“专用账户”的资金划转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划转资金的企业,应取消其设立“专用账户”资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于4月15日起实施。符合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天内,持有关材料到中介协会进行信息发布,并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