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15 17:33: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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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钢材加工等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将根据生产或贸易需要,委托乙方加工卷板,该卷板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加工通知单,甲方确认,除此乙方不得擅自挪用,调拨和加工所有权属甲方的货物.
乙方根据事先约定的提货时间,加工好指定钢材,保证甲方准时提货.如甲方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提货,应提前8小时与乙方协商,甲方将尽量满足乙方需求.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附件一《加工单价表》"的内容收取加工费用.如遇市场行情变化乙方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双方可以协商.
协议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协议,应立即将情况以最快方式通知对方.按照不可抗力因素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但因战争,暴动,地震等重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则双方均免于责任.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到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某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签约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