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6-7 22:41: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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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天泉商场与个体工商户王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双方联办一个家庭装潢公司,天泉商场出资35万元,王某提供场地(折价2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该公司获得的纯利由双方平均分配;如果发生亏损,由王某负责。合同签订后,天泉商场按合同规定将35万元汇到家庭装潢公司的帐上,并聘请本商场退休职工章某到公司任副经理兼会计,派工人李某到公司任业务员,王某出任公司经理。双方共同经营3年后,家庭装潢公司发生亏损,天泉商场为按原合同收回投资余额15万元,遂向法院起诉王某。王某在诉讼期间又归还天泉商场部分款项,尚欠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变相借贷。按照国家关于非金融单位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规定,天泉商场的借贷属非法行为,故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遂判决王某返还天泉商场尚未收回的10万元投资款,并以民事裁决书决定追缴王某按约定应向天泉商场支付的非法所得6万元。王某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家庭装潢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按50%分享或承担,王某应付给天泉商场投资款5万元,同时作出撤销原判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