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6 16:14: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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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规则,我们现发布《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对本咨询文件有意见的人士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电子邮箱(newmarket@sse.org.cn)。
1.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2.创业企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3.创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标准格式
4.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5.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6.《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7.《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
———创业板公司上市公告书
8.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
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提高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加强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行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审核规则。
第二条创业企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行审核委员会”)从事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审核规则的规定。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办法、职责、工作程序及委员的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四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二十四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三)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前款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股东;或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东名册上所列的第一大股东在名义上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的股东;或以其他方式事实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六条判断原企业是否属于整体改制,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进行过经营性资产的剥离;
(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对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三)是否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资产值折股。
前款所称原企业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判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是否可以连续计算营业记录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进行过资产剥离;
(二)是否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依据;
第八条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是否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提出发行申请前二十四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中是否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是否达到人民币二千万元;
(二)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