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6 16:13: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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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
创业板公司上市公告书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规则,我们现发布《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对本咨询文件有意见的人士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电子邮箱(newmarket@sse.org.cn)。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正文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绪言
第四节公司概况
第五节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七节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财务资料
第九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第十一节保荐人意见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条例》(以下简称“《发行上市条例》”)、《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上市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股票上市前,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上市公告书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凡在招股说明书公告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编制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公司作出修改致使披露内容较本准则规定为少的,应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公司应尽可能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充分披露发行人及所属行业在科技含量、初创性和成长性、业务和盈利的稳定性、及市场竞争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重申相关的风险。
第五条上市公告书所刊载的财务报告均需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截止日距上市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上市日至盈利预测(若有)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六条公司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上市公告书中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行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X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约规格)。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公司的名称、上市公告书、公告日期等,可以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四)上市公告书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题字或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上市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载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在指定报刊刊登的上市公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第八条公司可以将上市公告书分别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时间。
第九条上市公告书在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十天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正文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本公司董事对此保证负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若有违反之情形,任何当事人皆可依现行有效法律采取法律行动。”“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XX年XX月XX日刊载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