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1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6.02条《公司法》第57条、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6.03条经理每届任期〖年数〗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6.04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6.05条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6.06条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制订符合公司实际要求的经理的职权和具体实施办法。
第6.07条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6.08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6.09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6.10条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6.11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7.01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7.02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7.03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7.04条监事每届任期〖具体年数〗。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7.05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连续两次未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连续两次未列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第7.06条除前条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7.07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定具体的处罚办法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有关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要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7.08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7.09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人数〗名监事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