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6 16:00:00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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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临时报告第一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8.1.1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本所。
本所认为必要时,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将董事会会议记录报送本所。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或者本章第二、三、四、五节所述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8.1.2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本所并公告。
8.1.3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前刊登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提案等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延期公告还应当列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8.1.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期间,增加新的会议提案,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本所,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本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8.1.5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部会议文件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立即公告。
8.1.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二)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股份、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四)董事会聘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律师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现第8.1.4条第一款所述情形,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当列明提出新会议提案的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和比例、提案内容。第二节应披露的交易
8.2.1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收购、出售资产,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二)对外投资;
(三)借贷;
(四)担保;
(五)委托经营或承包;
(六)赠与;
(七)租赁;
(八)债务重组;
(九)本所认为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8.2.2上市公司的交易达到下列指标之一时,该交易为应披露的交易:
(一)按照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评估报告,交易标的的价值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按照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交易标的应占损益的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损益的绝对值的10%以上,并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
(四)交易产生的损益的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损益绝对值的10%以上,并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
8.2.3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交易按第8.2.2条第(一)、(三)款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任一相对数字达50%以上的,或按照第8.2.2条第(二)、(四)款所述标准计算所得的任一相对数字达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除应当报告本所及公告外,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还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审计或评估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原因。
8.2.4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所有未披露的同类交易累计金额计算第8.2.2条所述指标,确定上述交易是否应当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所有未披露的与同一交易当事人进行的交易累计金额计算第8.2.2条所述指标,确定上述交易是否公告。交易当事人属于关联人的应当合并计算。
8.2.5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的交易,视为上市公司本身的交易。
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公司的交易,以交易有关金额乘以持股比例后计算第8.2.2条所述指标。
8.2.6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批准应披露的交易事项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报告本所并披露。
上市公司出现第6.1.5、6.1.6、6.1.7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8.2.7上市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有关交易的协议文本;
(三)董事会决议;
(四)有关政府批文;
(五)关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