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31 10:46:00 来源: 世界商业评论()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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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放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中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对平销行为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对平销行为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对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于采取赠送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2、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所购货物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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