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权有了相对合理的、清晰的界定之后,其他制度安排与之匹配在一起,内在衔接,统筹协调,才可以实现整个体制的正常运转。而这也是下一阶段我国财政体制改革,从事权视角来破解的基本要求。
事权合理化是改革基础
所谓事权合理化,就是应该按照市场经济客观要求,清晰、合理地界定清楚各级政府职能范围,使政府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实现这种比较合理的职能界定,需要制度上有一个稳定的事权界定。
我国事权合理化进程的历史背景,是中国经济社会转轨必然要促使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发生一系列调整和变化。在这一系列的变化中,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在1998年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即强调财政作为政府理财系统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如要能够得到较好履行,必须有规范的公共选择及与之配套的决策程序和监督体系,必须发展政府理财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必须发展现代意义上规范的预算制度等等。
这样一来,处理好这种转变的基础安排和初始环节,就是必须合理界定各级政府职责。政府事权和职责相对清晰后,往下推导的重要环节就是财权了。
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财权首先是广义税基的安排和配置。包括各级政府可以获得什么样的税源、可以有哪些收费等,并以收税为主,加上收费,在各级政府以制度形式作出配置。与广义税基相关,还有一个财权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内容,就是税权或税费权,它涉及在各级政府层级上的税种选择权和税率调整权,包括未来可探讨的地方通过立法确定税种和收费项目的权力。
虽然现在所有税种都由中央政府掌握设税权,但现在我国研究者也意识到,中国地方政府也需要给予一定的设税权。因此,我国财税改革有远景上设税权的问题,还有现在回避不开的税种选择权和税率调整权的问题。这些合在一起,要求财权必须和事权相呼应。
财政是国家各级政权“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可以说,事权和财权的呼应性,是保证财税体制安排能够正常运转的内在要求。
当然,也要看到,即使事权有了清晰的界定,财权也因之做了比较合理的安排,不同区域在财力上还会有不小的差异,需要再附加另外的手段,即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使财力和事权在欠发达地区也达到匹配状态。
改革焦点是棘手的投资权
在我国事权合理化进程中,政府间事权有一个至今未理清的最复杂、最棘手的纠葛,就是投资权如何配置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没实行分税制的时候,各级财税系统按照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来组织财政收入。特别在实行地方包干制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空前的积极性主要体现在尽量多办自己的企业。因为按照行政隶属的关系,多办自己的企业,就能获得更多的财源,来壮大地方经济。所以,投资权曾经很长一段时间成为地方政府的兴奋点。
这当然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这只是把过去中央政府集中控制财权情况下对于企业的控制方式,转移到了地方政府控制企业的方式上来,都是对企业过多的干预和关照。于是,在分权的过程中,企业总是反映活不起来。原因很简单,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收入,行政上主管企业的政府部门就是“婆婆”,其过多干预和关照使不同的企业难以站在公平竞争的起跑线上来开展生产和经营。
到了1994年财税配套改革的时候,有了重大转机。分税制清楚规定,所有企业不分大小,不论行政级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交国税交国税,该交地方税交地方税,税后的收益按照产权规范和政策调节自主分配。这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企业公平竞争环境的重大进步。
但是,中央和地方兴办企业的投资权,在1994年处理体制问题的文件中,却模糊处理了。当时,财政部业务司局的官员曾私下表示,“这个问题我们是知难而退,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