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31 10:59:00 来源: 世界商业评论()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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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至 1996 年的三年时间里,其中一个林场开具给福州造纸厂发票上的免税销售额达 475.55 万元,而这部分发票本应由杨××等个体经营户自行开具的,且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6.92 万元。也就是说由于他们违法提供发票给木材经销商,客观上帮助他们偷逃国家税款达 26.92 万元。同时,由于企业开具了“大头小尾”的发票,将本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育林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虚增计入发票,使购货方(福州造纸厂)凭票依 10% 扣除率抵扣了税款,也给国家税款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而另一个林场这两年“大头小尾”等违章开具发票给个体经营者总额达 334.17 万元。同样造成上述性质税款损失 18.92 万元。
作为免税企业应个体经营者的要求,开具“阴阳票”(不填受货单位、日期的发票)“大头小尾票”(包括直接将发票撕给对方由其任意填写),其最大的好处是吸引个体经营商,以增加自己的销售量。然则,这种“好处”是以牺牲国家税收为代价的。当这两起案件查处结束并与企业领导见面时,他们才如梦初醒,检讨说 : 作为国有企业我们的财务制度是规范健全的(税务稽查人员通过对他们的查账也肯定了这点),但是由于是免税企业,领导班子忽视了税收政策的学习,忽视了对有关人员的教育,更忽视了对税务发票的严格管理。为了经营上的方便,除发票管理员外,确实存在出纳员、收款员、经销员都开过发票,对将发票带进深山林区去开,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进行纠正,没想到只求企业的经营灵活,客观上却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帮了别人偷税的“忙”,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最终导致企业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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