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如果确有实际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也可以在报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为限,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入当期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列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继续对该年度的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例.某企业199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为3万元,1993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为2万元,1993年底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则1993年底应实际提取坏账准备为:
200万元×3%-(3-2)=5(万元)
如果1993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为5万元,则1993年底实提坏账准备为:200万元×3%-(2-5)=9(万元)。
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
在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中以免二减三优惠最为显著。享受此项优惠的关键也是避税的关键是开始计算免二减三的年度--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企业开业以来第一次出现应纳税所得大于零的年度,它是企业计算免二减三的起点年度。
这里的避税策略包括:
1.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应当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免二的年度里。
2.开业当年获利,只要实际获利的月份不超过6个月,就应当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将获利年度的计算推迟到下一年计算。
3.从获利三年开始后免二减三五年内,尽可能将减半税收后三年利润提前在免二年度内实现,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这样做是可行的。
4.如果某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免二减三,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那么实际上它又可以从头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
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将1996年利润的50%,即100万元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1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40%税款。该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则: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100十(1-33%)×30%×40%=17.91(万元)
该企业可获得17.91万元的退税额。
另外,在了解以上再投资退税的基本政策,并实现税收筹划的基础上,还可以对此政策加以更灵活的应用。例如,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再投资于本企业时可以有两种政策选择:一是按再投资于本企业,享受退税40%的优惠;二是按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享受退税100%的优惠。对于企业来说,当然是后者更具有避税效应,所需要的只是到有关部门办理其确认开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
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要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若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再投资后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被撤消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上述规定是一种约束条件。但即使将来缴回已退税 款,对再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已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
来源:中国泽瑞财税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