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关联企业间的关系为法人与法人的关系,其相互之间的商业和财务关系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处理,不应因资本或管理上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而摊计行政管理费。因此,如果发生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税法及其细则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涉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限定,总的原则是允许企业扣除其进行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不允许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也不得列支。如属于股东或投资者本身的开销,就不得列为企业的费用或损失。
限定条件准予列支的项目与避税
1.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避税筹划。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支付给其总机构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只要避税者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列支,就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
2.借款、利息支出的避税筹划。
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项投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发生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列支。但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和包装使它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保证被列支,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取得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2.使借款利息不高于按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意。
此外,避税者还应视借款的用途和使用的情况分别作如下避税-如:
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而借款投资的,其在筹建期间内支付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列支。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付利息的,按当年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无形资产受让开发 的,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原价;资产投入使用后继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按当年实际负担数额作为费用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充作流动资金的借款利息,可以列为当年的费用开支。
3.交际应酬支出的避税筹划。
交际应酬费的避税筹划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取得交际应酬费的确实记录,或者单据发票;二是指清楚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一般来说,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行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其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部分,该部分交际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o。因此,对避税者来说,1500万是应当记住的关键的临界点。
旅店、饮食、娱乐、运输、金融、租赁、修理、设计、咨询等行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以上的,其超过部分应酬费的列支,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如果既有产品、商品销售,又有服务性业务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货净额或业务收入额计算交际应酬费的列支限额;如销货收入与业务收人划分不清,可按主要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确定。
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
企业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发生了坏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后,可列为杯账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但不是所有坏账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因此,避税者必须搞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下面就是需要避税者注意的条件: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算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此外,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