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泊尔并购案中,如果真像爱仕达等行业内企业指出的那样,苏泊尔的压力锅市场占有率超过了40%,显然它不符合上述条款,需要进一步的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公平交易委员从两个方面进行下一步的审查。第一方面是判断并购后的企业是否有能力进行限制竞争行为;第二个方面是判断并购后的企业是否会与其他行业内企业联合在一起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首先从第一个方面来看,按照重要程度,《关于根据反垄断法审查企业结合的实施细则》共列出了7条需要考虑的要素,但是针对苏泊尔并购案,起决定性作用的只有第一条,即并购企业和竞争者的相对市场状况。主要分析①并购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和排名次数是否有非常明显的变化;②并购的双方企业原本是否为激烈的竞争对手;③行业内第一位和第二位的市场份额是否相差巨大;5竞争者的生产能力是否有限等情况。
如果将上述标准运用于苏泊尔并购案中,可以发现此并购案基本上没有触及上述底线。因为2005年SEB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的总销售额为0.77亿元,即使假设其全部来源于高压锅市场,也不过占2005年该市场总额70亿-80亿的1%。如果这些数据可信,则并购后的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在行业中的排名次数变化不大;并购后行业的第一位和第二位的市场份额之差变化不大;而且两家企业并非是激烈的竞争对手;至于竞争对手的高压锅生产能力,因为中国至少有30家高压锅生产厂家(苏泊尔集团所属的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烹饪炊具分会仅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就有30家),所以很难断言竞争对手的生产能力有限(如果生产能力确实有限,则要考虑进口高压锅的难易程度和新建高压锅生产厂家的难易程度)。
最后一个标准是并购后企业是否会与其他企业联合在一起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样《关于根据反垄断法审查企业结合的实施细则》列出了3条需要考虑的要素,但是针对苏泊尔并购案,起关键性作用的只有第一条,即并购企业和竞争者的相对市场状况,主要分析行业内竞争者的个数等因素。通常的判断标准是竞争对手越少,合谋的可能性越大。但是在本案中,站起来反对苏泊尔并购案的行业内竞争对手至少有6家之多(实际上的数量比这还要多),所以说从此现实来看,并购后的企业与竞争对手联合起来进行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小。
结论
如果苏泊尔并购案发生在日本,则可能发生反垄断审查。因为苏泊尔和SEB分别经营多种商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将按照是否具有替代性的原则,将上述两家企业的商品分成若干类,然后对每一类商品分别进行反垄断审查。
根据目前所能入手的资料,苏泊尔并购案中最有可能触及反垄断法的是高压锅,但是如果2005年SEB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的总销售额为0.77亿元,以及2005年高压锅市场总额为70亿-80亿这两个数据可靠的话,按照有关日本的反垄断法执行细则,高压锅通过反垄断审查的可能性仍然较高。
当然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与日本不同,因此反垄断审查的标准和目的也会有所差异,所以说苏泊尔并购案的审查结果完全可能由于我国反垄断审查的目的而增加新的变数,使其结果变化莫测。(李宏舟 王惠贤)
(李宏舟任职于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王惠贤任职于大连外国语大学日本语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