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贱卖论”还是“威胁论”,值得肯定的一点,在于对民族金融体系的关注,对本土金融市场发展的期望。实际上,在对外资大规模开放的同时,中国同样应当推进对内资开放银行市场,在开放的过程中保护民族金融业的利益。这是这种争论值得肯定的地方。
到目前为止,内资进入银行市场还往往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障碍,值得进一步改革。一些海外的战略投资者所表现出来的短期投机行为,也促使我们应当关注这些以优惠的条件获得中国银行业股权的战略投资者是否真正发挥了其应当发挥的积极作用,或者说,应当经常对这些战略投资者所可能发挥的作用进行及时动态的评估。
不过,无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经验,还是经济全球化的经验都表明,在内部相互制衡改革难以深化时,以开放推动改革往往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在入股逐渐成为外资进入中国银行业主要路径的环境下,外资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中,由装点式的角色升级为市场的参与者、竞争者。真正有价值的问题是,如何对外资持续、有效地进行监管。
对监管当局来说,应当学会在开放的条件下如何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既保护民族金融业,同时又能够吸引先进的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经验。在入世保护期将满之际,中国对WTO金融开放的各项承诺履行良好,WTO规定中存在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监管机构保护好中资银行业在网点、客户、业务、人才等方面既有的竞争资源,慎用自主开放(AL),例如不必盲目单方面提高外资入股的比例上限。如果轻易为某家银行破例突破外资入股比例上限,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其他外资银行也有权入股更高份额。参照国际经验,许多国家对外资持股国内银行比例都有上限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考虑如何重点保护中国本土的银行业零售业务市场。零售业务具有增长迅速、收益稳定特点,市场空间巨大,目前已经成为不少银行的主要利润增长点之一,也是目前外资银行最愿意投资拓展的领域之一。但是从开放程度比较,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银行业零售市场的开放程度甚至高于许多发达国家。国外许多监管当局对本国的零售市场都有所保护,如美国要求,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如果要在美国经营零售业务,需要参加美国的存款保险。但是,美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则规定,分支机构不能参加美国的存款保险。这就把许多外资银行隔离在美国的零售市场之外,同时就迫使外资银行只能通过购买美国的银行才能开展此项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