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交易的特殊性
在目前中国非证券化的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上,往往是"国有一方"、"卖方"、"弱势一方"主动出售企业,所谓"靓女先嫁"也好、"丑女先嫁"也好,反正是"求嫁心切",哪怕市场上连"王老五"都没有几个。
尽管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成交率达到了90%以上,比西方企业购并成功率高得多,但仔细分析,只有20%左右的企业是通过市场撮合由社会投资者收购的,80%左右的企业只是通过市场走走形式。
西方被并购企业千方百计防止别人收购,而我们被转让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却想方设法参与收购。这难道是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出了问题?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本身就有其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上市交易的企业还普遍处于不稳定、不可控状态,社会投资者大多不敢涉足这一高风险的市场。这是因为,首先,国有企业还不是市场认同的标准企业,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交易标的的边界难以界定,法律风险尤存。其次,与其他资本市场相比,产权交易市场中标的企业的劳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缺乏稳定性。最后,企业的控制权并不完全掌握在出资人手中,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可能导致的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标的企业的不稳定、不可控而引发的市场风险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标的企业挂牌后无人问津,可能会加速引发企业危机全面爆发。
其一,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已知悉出让方转让企业的意图和人员安置方案,企业转让不出去,企业的组织系统已难以恢复元气,会导致人心涣散,劳资关系矛盾更尖锐。其二,债权人认为企业产权重组无望,会加快处置企业抵押财产,导致企业支离破碎,生产经营停顿。其三,标的企业的客户、供应商往往也会因为企业人事变化等等原因乘机拖延货款,取消合同订单,致使企业营销大幅下降。
从广州产权交易市场情况分析,每年都有一部分企业挂牌后无人问津,这些企业后来的命运都不乐观。
二、标的企业的价值难以保全,容易引发新一轮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有人认为,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笔者认为,这有点不客观,企业价值与净资产价值是两个概念,国有资产的真正流失,恐怕还是由于企业不稳定、不可控,而导致企业价值低于净资产价值,或者市场上企业价值本应高于净资产价值,我们却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按净资产价值转让了。
三、标的企业挂牌成交后,买卖双方在资金结算、产权交割过程中往往存在一系列的纠纷。
企业产权交易一般都是时期性交易,从成交到交割的周期长,此间的不确定因素多,标的企业也不可能停止运转。如果标的企业不稳定、交易双方又不能有效控制标的企业,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会发生变化,"活鱼"可能会变成"死鱼"、"臭鱼",交易双方约定的"海鲜"价格也就可能变成"冰鲜"价格,甚至收购方会打着货不对版的名义提出"退货",导致企业产权交易夭折。
四、交易双方完成全部交易程序、手续后,出让方的经济责任仍然存在。
企业产权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也难以"一卖了之".因为,企业过多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承担的社会职能还难以从标的企业中彻底剥离。而且,由于国有企业长期受内部人控制影响,企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未决诉讼和抵押担保等隐性债务。
作为社会投资者,往往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将这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约定由出让方承担,导致出让方的经济责任难以了断。
如何应对
目前,对于大多数地方国有企业而言,出资人权利还没能有效地进入企业内部,"内部人"仍然是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内部人"对国有企业的稳定、控制密切相关,防范企业产权交易的风险,也应抓住"内部人"控制这个核心问题,处理好企业、政府、市场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进一步营造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为了稳定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保障企业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建议法规上确定:企业产权进入市场交易后,只要事前征得代表金融债权数额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标的企业和其他债权人在企业产权交易期间及企业产权交易后的三个月内,不得变现企业法人财产还债。此举的作用有利于企业价值的保全,均衡债权人的利益,避免社会投资者收购企业遭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