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相衔接,发挥省创新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提高省创新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24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参照国家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资金,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引导性资金。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审议省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省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向省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省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并监督、检查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指导下,负责省创新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工作。负责制订省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研究提出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编制省创新资金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工作计划;负责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受理、立项审理、实施监理、项目验收、资金回收以及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各1-2位领导组成省创新资金项目审定小组(以下简称审定小组),依据省创新资金的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查确定经评审后提出的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重点支持中试和规模化阶段项目。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或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或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第六条 承担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福建省内(除计划单列市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三)主要支持职工人数500人以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饲料、兽药、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有关测试报告。
第七条 省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一)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资助项目;申请省创新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
(二)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产业化项目。
(三)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制造业信息化项目。
(四)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特别是对我省重点产业和山区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推动农业和社会发展的创新项目。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的项目。
(六)科研院所整体转制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八条 省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