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创新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资金。为了提高创新基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创新资金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上相衔接,资金上予以配套。
二、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各级政府、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三、创新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四、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按闽委发[1999]10号决定安排的科技专项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六、创新资金面向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及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2.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3.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创新资金重点项目指南参照科技部每年年初发布的创新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并结合我省实际发展需要组织发布。
七、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福建省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股权需占51%以上),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三)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四)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对特种行业申请的项目,如医药等,申请时需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测试报告。
八、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一)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二)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特别是对我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带动性、渗透性强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方向性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
(四)能够出口创汇,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五)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国家863计划、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的商品化、产业化项目。
(六)科研院所整体转制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及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七)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
九、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十、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重点资助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