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17 来源: () 网友评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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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一)各地区要按照检查工作要求,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产权交易机构搞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各项工作的自查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不留死角。
(二)在检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单位)以及产权交易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三)本次检查工作由国务院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国资监管机构要在与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的基础上,做好有关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总,并按时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国务院国资委。
(四)对监督检查中查出的有关问题,国资监管机构、财政、监察、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联系,共同协商处理。检查后有关部门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深入细致、求真务实、依法检查,廉洁奉公,遵守纪律。对于违反检查纪律的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查处。


